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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門條款」擬修法鬆綁 黃偉哲:應「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

台灣好新聞/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7.08.18 14:11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高階公務轉任民間企業,銓敘部擬比照先進國家,從「特定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修法鬆綁「旋轉門條款」。立委黃偉哲反對旋轉門條款再放寬,若要修法應該是改為「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


立委黃偉哲表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被稱為「旋轉門條款」,銓敘部上週卻向試委報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擬提出,原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放寬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年內職務直接、間接相關的營利事業和財團法人董監事。


黃偉哲說,根據現行的條款,內閣的金融幫、財經幫高官,幾乎下台後就被延攬到銀行任職,現行法條的巧門很多,例如在銀行局的人,會被延攬到保險公司,「是保險不是銀行,你抓不到!」,過幾年再轉到銀行、金控,很多問題就是這樣爆出來的。


黃偉哲表示,若要修法應該是改為「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職務禁止」是指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特定年限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相關職務的規定;而「行為禁止」則是指不得就與離職前特定年限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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