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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澳門擕「金」新規定 11日1日生效

旅遊經/旅遊經/洪書瑱 2017.08.03 15:59


澳門地標之一「大三巴」(攝影\洪書瑱)

 

【旅遊經 洪書瑱報導】                                                    

 

「澳門」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當地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已表決並通過──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立法會細則,凡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相關法律規範將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欲到澳門洽詢商務及入境遊客等,要注意及配合相關新法規定,並遵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的內容,刊載於2017年6月12日出版的第2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依法律內容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澳門政府相關單位表示,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且申報範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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