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狼父從女兒13歲起,性侵女兒長達6年,直到少女年滿19歲時報案,揭發父親惡行,狼父竟稱「為了不讓女兒交男友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會暫時滿足她。」法官算出狼父6年內性侵女兒達481次,依一罪一罰,重判徒刑1529年10月,合併應執行17年。
跟《自由》報導,少女從13歲時,在一次父親替她臀部擦藥時,趁機性侵,之後更成了父親洩慾的對象,常在家人熟睡之時,就成了狼父洩慾對象,除了經期的日子外,幾乎每2、3天就要「侍奉」狼父。
在少女年滿18歲,因父親仍是家中經濟來源,她擔心如果事情曝光,可能會家庭破裂、頓失經濟來源,怕母親獨無法提供照顧,所以仍被迫獻身給狼父,直到大二受不了,才決定報警。狼父被捕後坦承性侵女兒,但竟辯「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而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才會暫時滿足她」。
法官算出,扣除每月生理期、每年國定春節假日等天數,認定狼父在少女未滿14歲前性侵她29次、滿14歲未滿16歲時,性侵其182次、滿16歲未滿18歲時,性侵其182次,以及少女滿18歲後性侵其88次,共認定狼父6年來性侵女兒得逞共481次,因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等罪一罪一罰共判刑1529年10月,合併應執行17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