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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售泳裝及泳具商品抽查 2成5標示不合格

台灣好新聞/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2017.07.13 14:44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炎炎夏日,游泳消暑為民眾主要娛樂活動之一,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游泳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6月份針對「泳裝及泳具」商品進行抽查,發現25.83%標示不全。經濟發展局局長朱松偉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於6月份執行「泳裝及泳具」之商品標示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等23家商店抽查泳裝及泳具商品共計240件,抽查結果統計如下:


(一)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的商品共有62件,不合格率25.83%。其中「泳裝(如泳衣、泳褲及泳帽等」共抽查166件,不合格33件,不合格率19.88%,「泳具(如泳鏡、浮板及泳圈等)」共抽查74件,不合格29件,不合格率39.19%。


(二)不合規定商品中,主要未標示項目為「製造(進口)商資訊」,其次為「製造日期」。不符商品標示者,52件未標示製造(進口)商資訊,29件未標示製造日期。


(三)不合規定商品中,中國製計有43件、台灣製10件、日本製3件,未標示產地來源計有6件。


桃市府經發局及消保官抽查市售泳裝及泳具商品標示情形。


朱松偉局長表示,依據「商品標示法」,泳具如無度數泳鏡及浮板等應標示項目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泳裝類應標示「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生產國別」、「尺寸或尺碼」、「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等,泳圈若屬玩具商品應依照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完整標示。民眾在選購時應注意標示之完整性,拒絕購買標示不清或不全之商品,以確保消費安全。


針對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經發局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倘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販賣商「強制下架」。


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民眾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亦可向經濟發展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倘有消費爭議事件可撥打1950提起申訴或諮詢相關問題,進以發揮共同監督的功能,以防止來路不明劣質商品危害國人的健康,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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