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開車無罪定讞 李茂生解讀判決背後原因

yam蕃薯藤新聞/
8 年前

日前台中高姓男子駕車時被警察攔下,隨後被檢測出體內有3種毒品,遭檢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卻因無法證明他吸毒後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最終獲判無罪定讞,引起激烈討論。對於此爭議判決,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就表示,這是台灣「立法搞得太過份的情形下」的產物。

 

李茂生在臉書表示,台灣的危險駕駛罪就只有「喝酒+駕駛」、「嗑藥+駕駛」兩種,其餘超速、闖紅燈、疲勞駕駛等等都不是危險駕駛,李茂生說以前這兩種都是加上「不能安全駕駛」的條件,如果不是因為喝酒或嗑藥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話,就不會構成危險,自然不能處罰。他也說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一定的行為,那麼就會被罰,如果還造成致死或重傷結果的話,還會加重處罰。

 

然而後來因為民意認為「台灣的酒駕者都是富二代,而被撞的都是孝子或警察」,所以就把喝酒的程度訂得很嚴苛,,管你是不是「不能安全駕駛」,只要超標全就完蛋了,就算你不超標,「只要用畫圈圈、走直線、金雞獨立等方式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話,也呼你死」。至於本次爭議的吸毒部分,因為藥有太多種,總不能一一規定嗑幾顆藥就要你好看,所以就維持了「嗑藥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範模式,因此就算有嗑藥的證據,管你嗑了多少種藥、尿裡面有多少藥的陽性反應,沒有因為嗑藥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話,也不能論以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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