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蘇元和/特稿
近來,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因媒體交易案再度被凸顯不合時宜,檢討呼聲四起,
《匯流新聞網》2日揭露南投擔任地方民選的里長謝慶同持有民視股票,儘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搬出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的行政解釋,讓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里長擁有民視持股可以躲過廣電三法中黨政條款的約束,但本文在此要強調的是,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的原意,是民視絕不能廻避外界的檢視。
當政府左拿著「黨政軍退出媒體」旗幟,明文規範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右手卻又舉著「里長不是公職」的標語,這就是台灣法律的尷尬之處。里長,是選舉產生,是實質公職,但在法律上及這次民視股權合法性的解釋,卻有著許多灰色地帶。
在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上演著民代宋麗華一張股票卡住百億交易案的謬劇,擁有民視股票的這一位里長投資行為無論是否引發民視涉及違反黨政軍條款的爭議,也再次凸顯難防有心人士模仿此招卡住換照。
更重要的是,此也說明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修改勢在必行,NCC主委詹婷怡上任以來,喊著全面啟動數位匯流改革之際,外界沒有看到有專業、有權力、有能力的NCC在施行細則上對不合理的條款有所作為,如此牛步的改革速度,NCC能否如所言帶動數位經濟整體的發展,將是詹婷怡任期的重要觀察指標。
【匯流筆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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