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配合檢調單位查察該公司產品製程及領料紀錄,查獲涉嫌使用逾期原料再製產品,除現場封存逾期原料及產品外,已責令該公司全面回收違規產品,並務必回報其回收進度,衛生局將持續監督其回收情形。另依檢調單位提供之下游廠商資料,已通報所轄縣市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全案已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查扣進出貨單等相關資料偵辦中。
衛生局強調,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另衛生局呼籲,相關食品業者亦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同法第47條規定,經依食安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落實自主管理,善盡社會責任,勿以身試法。
衛生局及市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有購買涉案產品,可向通路商提出退換貨要求,如有若有退換貨被拒衍生之消費爭議,可逕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專線1950)提出申訴。市民若發現業者使用逾期原料再製並販售違規產品,可撥打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反映,以揪出不肖業者,共同監督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