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法初審通過實名制 外籍師應有良民證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9 年前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7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明定補習班未來在書面契約及招生宣傳時,若提及負責人與教職員工姓名,除了立案名稱外,都應揭露真實姓名,違者可處罰鍰,甚至停招或廢止立案。另外,補習班聘僱的教職員工若為外國人,在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該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立法院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包括補習班應揭露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真實姓名、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查詢與通報處理機制,及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的資格規定等,都入法規範,並增訂罰則。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表示,全國目前有1萬8,416家補習班,修正條文除了明定補習班以後應以「實名制」進行宣傳外,在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也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教育機關核准。如果聘僱外國人,在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及得派員檢查,以防止補習班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黃月麗:『(原音)現有已經進來國內的外國人,因為就已經有國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以規範的是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

在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補習班任職部分,修正條文明定補習班人員如果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依法向地方教育機關及有關單位通報,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及進行調查處理,中央相關部會則應建置及提供全國性資料庫協助查詢。

黃月麗指出,將來若有補習班未落實「實名制」,或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可處新台幣5萬到25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補習班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另外,有關地方政府反映管理補習班人力不足的問題,教育部將會補助部分經費,希望中央及地方一同保障學生的補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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