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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都更條例 同意門檻上修為1/2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7.05.04 00:00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4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整部法大幅翻修,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修改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像是都市計畫事業概要的同意比例由現行的十分之一大幅提高為二分之一,代為拆遷機制也必須先進行調處,並可申請行政救濟。#央廣記者劉品希的採訪報導#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內政部大幅翻修「都市更新條例」,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八大面向通盤檢討。

內政部指出,在「增強都更信任」方面,過去容積獎勵都是在審議案件時才確定,修法則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或地主在申請時就知道有多少獎勵,也有助於實施者與地主談分配。修法也比照老屋重建條例,只要都更後的房屋未移轉,可享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10年。此外,也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過去都由實施者選任估價機構,修法後改為實施者與地主共同選任,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在「連結都市計畫」部分,內政部表示,修法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精進爭議處理」方面,強化落實程序正義,增訂計畫核定前,除非已無爭議,否則皆應舉辦聽證;並改進代為拆遷機制,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由主管機關調處,若不服調處結果可申請行政救濟。

至於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爭議最大的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則由現行的十分之一大幅提高為二分之一;事業計畫及增訂權利變換計畫同意門檻,則依劃定原因的急迫性及必要性,最高提高到五分之四。營建署都更組組長王武聰說:『(原音)事業概要,因為我們現行的比例是十分之一,大法官覺得這個比例太低、違憲,所以這次特別提高到二分之一,那相關事業計劃的同意比例,我們也特別酌予提高。』

修法也適度簡化都更程序,如都更已經全體同意,便可簡化相關作業,免辦聽證,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若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都更導致無屋可住,政府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避免產生迫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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