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都更條例 同意門檻上修為1/2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內政部大幅翻修「都市更新條例」,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八大面向通盤檢討。
內政部指出,在「增強都更信任」方面,過去容積獎勵都是在審議案件時才確定,修法則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或地主在申請時就知道有多少獎勵,也有助於實施者與地主談分配。修法也比照老屋重建條例,只要都更後的房屋未移轉,可享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10年。此外,也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過去都由實施者選任估價機構,修法後改為實施者與地主共同選任,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在「連結都市計畫」部分,內政部表示,修法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精進爭議處理」方面,強化落實程序正義,增訂計畫核定前,除非已無爭議,否則皆應舉辦聽證;並改進代為拆遷機制,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由主管機關調處,若不服調處結果可申請行政救濟。
至於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爭議最大的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則由現行的十分之一大幅提高為二分之一;事業計畫及增訂權利變換計畫同意門檻,則依劃定原因的急迫性及必要性,最高提高到五分之四。營建署都更組組長王武聰說:『(原音)事業概要,因為我們現行的比例是十分之一,大法官覺得這個比例太低、違憲,所以這次特別提高到二分之一,那相關事業計劃的同意比例,我們也特別酌予提高。』
修法也適度簡化都更程序,如都更已經全體同意,便可簡化相關作業,免辦聽證,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若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都更導致無屋可住,政府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避免產生迫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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