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喜歡你...
班上一位女生在下課時,偷偷塞了一張紙條給帥氣的男老師,上面寫著「老師,我喜歡你」。這時候帥氣老師的下一步很重要,接受她並展開攻勢交往?笑笑忽略掉?把她找來曉以大義?帥氣的老師加上博學多聞,在教室授課時若是風趣且內容精彩,很容易吸引學生們的注意和興趣,當然有些女學生或許也會對該老師由佩服轉到仰慕,甚至轉為喜歡或愛意。
教師應堅守倫理道德
身為老師本來就和學生有不對等的職務關係,居上位者的老師應該察覺自己與對方有結構性的差異,具優勢的老師應該嚴守專業倫理和尊重人際間的差異。不要利用學生對自己的仰慕或信任,進而進行性騷擾或是性侵之行為。若老師見到同學亭亭玉立,藉故搭訕,並提出如果與其交往,願意免費幫她課後輔導,此即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交換式性騷擾。所謂交換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教育課程中少了性教育
學生在從小到大的學習過程中,通常最被忽略的就是完整的性教育學習。雖然性教育從國小到大專都有整體的規劃,在不同時期的學習內容不盡相同,例如:從兩性的性特徵外觀、男女間的差異、兩性交往與相處、性行為以及避孕、性相關傳染疾病預防等議題,但是各階段的課程確實執行率則與理想的規劃上有差異。因此,唯有落實各階段的性平教育,並且增加相關倫理議題,才能讓學生建立正確的性別平等與兩性健康的知識。
性騷擾的意涵和界限
應該教導我們的學生對性騷擾的本質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區辨仰慕和戀愛的差異,並且重視與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同時對於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否則即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這也就是性騷擾防治法不斷倡導的立法意旨「尊重」。你(妳)不要以為自己覺得沒什麼了不起的事,就認為別人應該也是如此,每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差異性」,這也是為什麼性騷擾的認定著重在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而不是騷擾者有無性騷擾意圖的主要原因。但是構成性騷擾的實務認定仍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四迷思 認清性騷擾或性侵害真相
此外,打破有關性教育的迷思,認清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加害人真相,以免被有心人士所誤導,例如:
迷思一:加害人都是陌生人(事實:超過八成是認識的人)
迷思二:加害人猥瑣、精痞的糟老頭、樣子都色色、怪怪的,一看就知(事實:加害人不乏高學歷、高收入、能幹、長相端正斯文、風評佳、形象好,令人難以相信是「會做出這種事」的男性)
迷思三:加害人沒有性伴侶,寂寞難耐、很可憐,要發洩,無法控制(事實:大部份的加害人都有正常的社交生活、性伴侶,無須「飢不擇食」、「衝動而失控地找人發洩」)
迷思四:加害人只是想摸一下而已,又沒造成傷害、只是一時衝動、臨時起意、失控(事實:加害人一般都會伺機而動,有預謀,製造接近機會,甚至耐性等候時機,有些甚至會準備犯案工具)
確認3問題 釐清是否為性騷擾
性騷擾或性侵害發生時之判斷,應首重被害者的感受。因為,當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發生時,也許被騷擾或被性侵害者並未明顯地表示拒絕或抗議,但絕對不代表這個行為或言語不是性騷擾或性侵害,或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你不確定自己是否已經騷擾或侵犯到他(她),可以詢問當事人以清楚當時的情況,並瞭解他(她)的感覺。或是你也可以問自己下列三個問題:
(1)當你的配偶在場時,你會做出同樣的行為嗎?
(2)你願意自己的孩子、配偶或對你重要的人,也被如此對待嗎?
(3)別人也可以對你這樣做嗎?
如果以上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你就已經造成了性騷擾或性侵害了。
互相尊重、保護自己 增加性教育知識
未來在預防學習上的性騷擾發生,首先應先尊重他人並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以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及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在上位者的老師更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且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惟有大家互相尊重,恪遵相關倫理規範,才能建立一個重視性別平等又安全的友善學習環境。(文章提供/張自強: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實務領域師資、台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專家、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職能治療科主任、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3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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