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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行員盜領千萬元 裁處權過期無法懲處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17.05.03 00:00

公股行庫弊案又添一樁。彰化銀行台北分行遭檢調發現,有行員得知客戶存入近千萬元存款,長達5年未動用,竟涉嫌開設人頭帳戶,透過電話轉帳等方式,盜領客戶本金加利息達千萬元。

據瞭解,此案發生在1997年至2004年期間,但客戶時至2014年底才發現,而彰化銀行也將該名行員移送法辦,檢方依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背信等罪起訴。不過,金管會表示,此起弊案發生時間為2003年,根據「行政罰法」規定,裁處權時效為3年,因時效已過,無法對彰化銀行開罰。

事實上,彰化銀行過去於2006年,就曾發生理專盜領客戶上千萬元的案件,當時因此遭金管會裁罰1,000元,等於相似弊案再度出現。檢調發現,被害者為一名日籍女子,來台經商後,將所賺的997萬元存入彰化銀行台北分行,隨後即返回日本,由於長達16年沒再來台灣,有行員就利用遊民開人頭戶,將這筆巨款盜領一空,且就目前資料來看,行內應無其他共犯。

檢調表示,日籍女子來台臨櫃提領這筆錢卻失敗,才發現帳戶早已被註銷,彰化銀行追查下,經台北地檢署鑑定文件筆跡,原來是已經離職的員工盜領,依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背信罪」起訴。

金管會指出,類似銀行發生內部行員盜領等狀況,都屬於重大案件,將依據情節輕重及業者處理過程,給予不同金額裁罰,但這次狀況因超過裁處權時效3年,無法再給予裁處,但仍會要求銀行須釐清相關人員責任。而存戶損失的1,000多萬元存款,彰化銀行已先行墊支,之後除了向舞弊行員提起告訴外,並申請假扣押裁定,存戶自身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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