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今天早上在法務部廉政署舉行;歷經4個半小時討論,做出多項決議;其中,關於「一審主任檢察官的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許多檢察官持正面態度,也認為「法官有能力選出自己的審判長,檢察官當然也有能力選出自己的主任檢察官」。
有檢察官說,檢察人事制度攸關檢察體系的晉升文化,但這個制度卻被外界指責、質疑是濫權起訴的問題根源之一,如果未來真的能讓主任檢察官的產生,是由檢察官自己選出的,有助確保檢察官的客觀中立性。
第三分組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自己的主任自己選,是檢察官自治的制度保障,檢察一體與檢察官自治也是相互制衡的價值;如果主任檢察官是票選產生,代表其已有相當威望,更具有團結偕同辦案的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