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於26日上午召開,在4小時30分的會議中,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組織檢討」議題,將機關及委員提案整合為「檢察官之法律定位、立法及機關名稱」、「檢察權是否入憲」以及「人事改革及辦案方式」等項目進行逐案討論。
會中做成幾項決議,包括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之名;在目前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時,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的行政機關任職。
在主任檢察官部分,則由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原音)為健全檢察一體,並避免外力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中立,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另外,為擴展檢察官的視野並加強其辦案能力,分組會議也通過應活化檢察機關一、二審人事,建立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同時將落實檢察官候補及試署制度,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強化團隊辦案機制,以提升偵查品質;重大案件在一審檢察署應協同辦案,由主任檢察官共同具名為原則帶領辦案;特殊重大矚目案件則均為團隊協同辦案,一審應己案己蒞(偵訴合一),等辦案人力充實後,再逐步推廣至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