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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既有水井免繳規費可取得合法水權

大成報/ 2017.04.24 00:00

【大成報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雲林縣農民既有的約2萬6千口水井(農用水井及家庭用水),可望納入水井管理,可取得合法水權且不用繳交水井規費了!

雲林縣議會民進黨團於今(24)日上午舉行「停止徵收水井規費」記者會,出席的詳員有副議長蘇俊豪、議員蔡秋敏、蕭澤梧、黃淑鈴、吳滄得、廖秋萍、廖錦珠、李建昇、許志豪、江文登、周秀月、及蔡岳儒議員服務處秘書等人出席。縣長李進勇、副縣長丁彥哲、縣府水利處長許宏博等人亦列席參與。

民進黨團指出,政府既然無法供應足夠的地面水供農業使用,農民鑿井就不應開罰;況且政府有意將既有水井納入管理,當初也表示不會收取規費;如今卻要農民線規費;如果違反者就處以重罰,如此做法非常不當。農民向議員反映,讓議員實在不得不出來反對;蔡秋敏總召更要求縣府應調查農田給水溝為何無水可灌溉?造成農民需要花錢鑿井抽地下水;地面水是到哪裡去?是否給特的工業用去了?而抽取地下水是怕地層下陷,又是基於高鐵的安全;如此叫農民生存?

與會的李進勇縣長先請水利處長許宏博就此事提出說明,許處長表示,合法水井的規費是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0年10月24日頒布「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每一水權登記案件收取工本費用為2,700元(含履勘費1,000元、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500元)。

為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過去中央採取的政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縣府自102年開始推動既有水井主動申報納管政策,水井納管後可避免遭檢舉而填塞,當時中央並無相關法令可賦予納管水井合法空間,縣府為保障民眾產業生計,以民眾角度為出發點,克服地下水管制區內水井無法取得合法水權之負面衝擊,多次向中央反應修改相關法令,中央直至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及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既有納管水井輔導合法及免於填塞之依據。

李縣長在聽取簡報後表示,民眾補辦水權登記除可避免罰款1萬2千元並取得合法機會外,配合縣府專案統一簡化補辦水權手續,既可減少找代書代辦費用,找鑿井業開井體柱狀圖等約5、6萬元之費用,而且完成水權登記後保障更加全面: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故請民眾熟慮並支持縣府政策,縣府該替民眾爭取的也一定會積極去做。

李縣長並且即席做出決定:雖然收取水井規費是中央政策,但為體恤縣民減輕農民負擔,雲林縣既有的約2萬6千口水井(農用水井及家庭用水),縣府決議將依照規費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基於公共利益原則,自即日起至109年為止,停收農業用與家庭自用水井規費的徵收。

李縣長的承諾,當場獲得全體出席議員的喝采及掌聲;希望縣府應信守承諾停徵規費,原本要求李縣長及丁副縣長與他們一起喊口號「停止徵收規費」;但縣長及副縣長笑笑回答要趕回縣府參加另場記者會,因此出席議員喊口號後圓滿結束今天的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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