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長潘炤穎今天指出,依規定藥局只能販售成藥,沒有醫師處方不能販賣處方藥,已依違反藥事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個案為20歲女性,居住在鳳山區,活動地點以住家、學校為主,無國外旅遊史,個案自4月14日開始出現發燒、頭痛、腹瀉、肌肉痠痛、背痛等症狀,於4月14、16、19日分別到藥局購買成藥服用而未就醫,20日仍感身體不適至診所看診通報登革熱,同日晚上至醫學中心住院隔離治療,目前症狀有改善。
經查個案於發病期間在藥局購買處方用藥3次,因未及時就醫,致隱藏期達6日。衛生局在4月21日實地至藥局查察,負責人坦承確實有非經醫師處方調劑供應醫師處方藥品予民眾,已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規定裁罰。
衛生局呼籲民眾應有「生病找醫師,用藥問藥師」的觀念,如身體不適應,儘速尋求正規醫療管道就醫,以避免延誤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