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所宣示,保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卷證資訊獲知權,並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立法委員蔡易餘等人提出修正草案共計6案,司法院代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參與多次討論協商,最終順利完成修正條文的審查,並於今天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司法院也說,本次修正通過條文雖然僅有4條,但關於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權利影響甚大。
在夜間訊問部分,司法院指出,為避免法院受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常於深夜開庭,被告在經過司法警察、檢察官的訊問後,常已至夜間,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又須面臨法院漏夜訊問,有時甚至漏夜開庭至凌晨,在被告未獲充分休息而答辯的情況下,難免有疲勞訊問之虞。
為此,修正刑訴法第93條第5項,若晚間11點後才聲請的羈押案,得到翌日早上8時後才能開庭;如果聲押案到晚間11時,還沒開完庭,被告可要求翌日早上8時後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