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程序享閱卷權 檢:辦案恐綁手綁腳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且可抄錄;有檢察官說,這雖增進被告辯護權,但也有可能讓他們辦案變得綁手綁腳。
有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感慨地說,當然要適度保障被告權益與人權,但今天這樣的政策走向,難道是國家變相在鼓勵人家犯罪?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所宣示,保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卷證資訊獲知權的意旨,今天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修正通過4條條文。
其中,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的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對此,律師王清白認為,修法後,被告在羈押階段,至少可了解到相關卷證,落實武器平等,能充分行使辯護權;不過,案件偵辦與被告權益的平衡點在哪?要視新法正式上路後的施行狀況而定。
王清白也說,當被告遭檢方聲羈獲准時,按目前情況,律師無法「充分知道」被告遭羈押的理由,就算要抗告,也不知道該如何寫理由書,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自然就很高,現在讓辯護人享有閱卷權,對被告的法律權益有一定幫助。
有檢察官認為,今天通過的修正案,當然對被告權益有很大的提升;不過,這也可能衍生出一些負面影響。因為,檢察官在意的點在於,案件能否辦的起來、能否發覺真相,如果今天對被告做強制處分,一定是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若是聲押,也代表其有串證之虞。
檢察官也說,若讓辯護人閱卷及抄錄,難保不會有人把卷證資料洩漏?難保不會有人串證?試問,這樣還要聲押犯罪嫌疑重大的嫌犯嗎?如果聲押,等同於對方直接取得檢察官的證據與武器、底牌被看光,在聲押前還得仔細考量斟酌要不要這樣做,自然會影響到辦案,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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