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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違規行駛道路 仍需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

大成報/ 2017.04.21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簡先生名下的車輛早就辦理報廢登記,日前,卻收到監理機關寄發的汽燃費催繳通知,非常生氣的跑到監理機關,這才發現原來他沒有把報廢車輛交由合法環保回收商而是將它閒置在道路做為車輛停車位使用,因此,除了收到違規罰單外,仍須補繳至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苓雅監理站表示,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已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道路,車主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苓雅監理站再次提醒您,只要是已經辦理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的車輛,就不可以再上道路使用了。除了報廢車輛外,其餘車輛如果還要繼續用,請先重新驗車領牌或復駛後才能上路;倘若車輛已經老舊且不再繼續使用,建議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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