苓雅監理站表示,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已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道路,車主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苓雅監理站再次提醒您,只要是已經辦理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的車輛,就不可以再上道路使用了。除了報廢車輛外,其餘車輛如果還要繼續用,請先重新驗車領牌或復駛後才能上路;倘若車輛已經老舊且不再繼續使用,建議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苓雅監理站表示,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已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道路,車主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苓雅監理站再次提醒您,只要是已經辦理報停、報廢、繳(註、吊)銷牌照的車輛,就不可以再上道路使用了。除了報廢車輛外,其餘車輛如果還要繼續用,請先重新驗車領牌或復駛後才能上路;倘若車輛已經老舊且不再繼續使用,建議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