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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無期定讞 最高法院:無處極刑必要

中央社/ 2017.04.1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前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被控八里雙屍命案,最高法院今天判謝依涵無期徒刑定讞。法院指出,審酌認定她具有再社會化及再犯風險不高,且無期徒刑須執行逾25年,無處極刑之必要。

謝依涵被控民國102年2月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兩人後棄屍淡水河,並盜領兩人存款,一、二審和更一審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謝依涵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高院。

高院更二審1月11日改判謝依涵無期徒刑,這也是她首次獲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見解,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謝依涵辯稱無謀財害命動機,是聽命陳進福指示殺害張翠萍,又為擺脫與陳進福不倫關係,才以計中計殺害陳進福,這些均不可採信。

最高法院指出,審酌她犯罪情節重大,犯後除歸還盜領款項外,無更積極作為,難認態度良好等因素外,考量她無任何犯罪前科,咖啡店同事及接受鑑定人訪談的人員皆無負評,也肯認她工作能力及表現,求學階段品操、能力無偏激或異常,屬循規蹈矩之人,羈押期間無違規亂紀。

另就她的整體人格判斷及再犯風險評估,採取先後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及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系進行心理衡鑑實證的調查,均研判她具再社會化可能性,且再犯風險不高,若施以最長期監禁,輔以監所輔導,親友鼓勵與期待,可調整性格,改過遷善重返社會。

此外,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與社會長期隔絕等情,認定她尚無處以極刑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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