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
中央廣播電台/陳林幸虹
9 年前
為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的權益,去年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勞動部18日也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的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勞動部表示,外籍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在外籍勞工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如果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如果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此外,外籍勞工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