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 內政部:有必要訂定無不良素行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9 年前
為研訂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內政部日前邀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新移民團體共同開會討論。內政部今天(13日)表示,希望藉由這個討論平台廣納各界意見。

內政部指出,犯罪有重罪與微罪之分,犯罪情節嚴重者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但輕微犯罪如竊盜、從事性交易、酒醉駕車等,雖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但仍會影響社會秩序、家庭倫理及國家法益,國人有微罪須受相關法規處罰,外國人有微罪無觀察期即可申請歸化,非國人所能接受,故無不良素行之訂定有其必要性,且世界多數國家如美、英、日、韓等國對於申請歸化者均規定須具備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我國也不例外。

內政部強調,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目前依與會人員的意見,對於微罪部分,僅擇較重的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至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以申請歸化國籍,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