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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央社/ 2017.04.1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413 13:47:08)考試院院會今(13)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以下簡稱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等二案。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則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是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本次共計修正4條,增訂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應實務需要,調整基礎訓練關於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之配分比例。

二、 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未達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

三、 明確規範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或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於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

四、 為使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懲處後,仍有機會將功抵過,爰修正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始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要件,以及保訓會作成廢止受訓資格處分前,均得為必要之查處及進行方式等規定。

至於這次修正訓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是為使本訓練之訓期能配合訓練需求及課程整體規劃,並減少對公務之影響,將訓練期間修正為6個月至1年。另為符合實際需要及維持彈性,修正總結評鑑方式,將以受訓人員整體面向進行綜合考評。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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