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是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本次共計修正4條,增訂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應實務需要,調整基礎訓練關於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之配分比例。
二、 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未達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
三、 明確規範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或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於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
四、 為使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懲處後,仍有機會將功抵過,爰修正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始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要件,以及保訓會作成廢止受訓資格處分前,均得為必要之查處及進行方式等規定。
至於這次修正訓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是為使本訓練之訓期能配合訓練需求及課程整體規劃,並減少對公務之影響,將訓練期間修正為6個月至1年。另為符合實際需要及維持彈性,修正總結評鑑方式,將以受訓人員整體面向進行綜合考評。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