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是為精進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訓練,並維護受訓人員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未達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5項訓練辦法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
二、為衡平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修正調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訓練成績評量項目之配分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是為精進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訓練,並維護受訓人員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未達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5項訓練辦法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
二、為衡平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修正調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訓練成績評量項目之配分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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