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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法納入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肉規範

中央社/ 2017.04.1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412 16:21:38)動保法修法納入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肉規範,屏東縣動物防疫所呼籲違規者不要有心存僥倖,本所將依法嚴格取締,針對縣內既存場所派員配合警察司法人員嚴格查察,一經查獲將處以重罰,並鼓勵縣民踴躍檢舉有違規宰殺犬、貓或販賣或消費食用等行為場所、地點、時間等資料陳報本所動保室(7224109-25或26)稽查,以減少違規行為發生。

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宰殺犬、貓者依動保法第二十五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犬、貓屠體者依動保法第二十七條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未針對食用消費者加以規範,本次修法納入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肉者,均屬違反動保法規範對象,可依法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具有嚇阻作用,應可減消費族群及宰殺行為發生。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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