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宰殺犬、貓者依動保法第二十五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犬、貓屠體者依動保法第二十七條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未針對食用消費者加以規範,本次修法納入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肉者,均屬違反動保法規範對象,可依法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具有嚇阻作用,應可減消費族群及宰殺行為發生。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宰殺犬、貓者依動保法第二十五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犬、貓屠體者依動保法第二十七條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未針對食用消費者加以規範,本次修法納入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肉者,均屬違反動保法規範對象,可依法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具有嚇阻作用,應可減消費族群及宰殺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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