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表示,租賃業與銀行業行業特性存在差異,包括擔保品的採認與評估,以及授信往來條件、償還比例決定等方面,租賃業通常較銀行業有彈性,這也是租賃業相較銀行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因此過往金控在對租賃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亦考量租賃業客戶屬性、行業特性與業界交易習慣,並未與銀行子公司採同一標準進行管理。
永豐金強調,本案目前還款正常,預計最快在今年上半年標的物處分完成後,即可順利收回所有債權,並未對公司造成損失。
永豐金指出,對主管機關本次處分所提出的缺失意見將虛心檢討改善,落實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並善盡金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督導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