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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 內政部:無不良素行標準有必要

中央社/ 2017.04.1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1日電)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主張,歸化國籍的無不良素行只要以無刑事紀錄認定即可。內政部今天說,輕罪如從事性交易、酒駕等雖無刑事紀錄,但會影響社會秩序,訂定無不良素行有必要性。

內政部指出,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今天召開無菌身分證移盟記者會,主張政府應審慎評估,以微罪不罰原則,刪除國籍法第3條,歸化國籍須具備無不良素行要件規定,只要以「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來認定即可。

內政部表示,犯罪有重罪與微罪之分,犯罪情節嚴重者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輕微犯罪如竊盜、從事性交易、酒醉駕車等,雖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但仍會影響社會秩序、家庭倫理及國家法益,國人有微罪須受相關法規處罰,外國人有微罪無觀察期即可申請歸化,非國人所能接受,故無不良素行訂定有其必要性。

內政部戶政司說,國籍賦予是國家主權行使,外國人有權選擇歸化某一國家,各主權國家亦有權依據國家利益制定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世界多數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澳洲、紐西蘭、菲律賓、越南等國,對於申請歸化者均規定須具備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台灣亦不例外。

以美國而言,內政部說,未給付子女教育費用、曾有酗酒或毒品濫用行為即認為品行不端;日本將酒駕、過失犯罪、竊盜等列為非素行善良。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的要件,是公正客觀,國籍法明定無不良素行的認定辦法,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

內政部指出,今年3月15日及4月10日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共同討論,希望藉由討論平台廣納各界意見。

目前依與會人員意見,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對於微罪部分,僅擇較重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過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

內政部說,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到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申請歸化國籍,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

對於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以行動劇描述外籍配偶受到家暴離家,因未盡法定扶養子女義務,被認定素行不良無法申請歸化,內政部澄清指出,目前辦法草案是規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是規範惡意遺棄重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對於外配因受家暴離家,無法親自扶養子女,非無正當理由範圍,自不會將之認定為素行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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