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團火燒車意外 監院糾正交通部
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及王美玉提出3項糾正理由,監委認為,交通部核准安審第1620號車型大客車,其檢測報告判定緊急出口符合法規,得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但去年7月19日陸客團火燒車事故發生時,卻因遊覽車左側安全門掛有鐵鍊並未即時開啟,其相同型式20部車輛經查核亦逾8成在安全門裝置暗鎖,至召回臨時檢驗才加以移除或剪除。
監委表示,交通部事故發生後加強稽檢攔查,仍有高達42部遊覽車安全門無法徒手開啟或加裝暗鎖鐵鍊,顯見業者違法變更施作,行之有年,嚴重威脅乘客逃生機會,交通部迄未依法切實監督徹底遏止,實有違失。
監委指出,交通部於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未善盡監督車身打造廠依法落實執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對於森勇公司於車輛出廠前違法未依安審第1620號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進行車身打造,導致陸客團火燒車事故後,執行安審第2542號現場核驗始發現森勇公司有6項未依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所訂程序執行,無法確保大客車的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核有違失。
監委說,交通部漠視國內遊覽車業者為增設原廠設計沒有的相關配備,擅自變更底盤電路系統,致未符原廠底盤車電系配備規格等,到現在未訂定相關查驗機制或配套措施,影響公共運輸安全。
監委表示,交通部新核定的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並未包含使用中的舊車型大客車,恐難避免使用中的遊覽車車輛電路系統因加裝配備施工不良或過度負荷引發火災的可能性,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危害。
監委並提出兩點要求交通部檢討改進。交通部應嚴格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及旅行業者共同執行遊覽車出發前的安全檢查機制,落實檢查記錄表內各項內容,並確認緊急逃生設備可正常使用,確保意外情況發生時,乘客有適當逃生動線。另應研議大客車安全窗供乘客使用的便捷性,第一時間能掌握逃生時效,保障人身安全。
監委說,交通部現行職業大客車駕駛人的體格檢查機制除無精神診斷項目外,欠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所定,計程車駕駛人符合相關刑法罪名判決確定者不得執業的規範,僅憑出車前由承租人等確認駕駛精神狀態作為,對於乘客安全保障尚欠周延,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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