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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吃貓狗最高罰25萬元

中央社/ 2017.04.1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未來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希望國人可以好好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對於禁吃貓狗肉入法,王育敏也說,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國都應這樣做;今天通過這項立法,宣告中華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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