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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同聲請假處分獲准 大同提抗告

中央商情網/ 2017.04.10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2017年4月10日電)欣同針對大同(2371)聲請假處分案,台北地方法院裁准,欣同3位董事、獨立董事被提名人須列入股東會候選人名單;對此,大同認為適法性有疑義,已委任律師提起抗告。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針對大同聲請假處分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裁准,擔保金2億6316萬餘元,即大同必須將欣同代表人楊永明、林宏信、獨立董事候選人林鵬良,列入即將在5月11日召開的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大同表示,為確保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選舉之有效性,保障全體股東及公司權益,大同已委任律師依法就前揭裁定及命令提起抗告,以遏止聲請人之惡意濫訴及浪費司法資源。

大同認為前揭裁定及命令未審酌以下三點,其適法性顯有疑義。第一,案情完全相同之新大同案(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法院完全審究提名文件之完整性,作成該案駁回聲請之裁定;本案卻完全未為實體審究。

第二,本案未裁定由大同提供反擔保金而免除假處分及其執行,且全未審究大同將因受假處分及其執行,而有難以補償之重大危險。

第三,本案擔保金之計算方式雖以發行股份數為計算基礎,惟卻除以9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且未審酌對方提名人數為3人。綜上,大同已委任律師依法就前揭裁定及命令提起抗告。1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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