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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新法5月上路 優惠期放寬至一年

中央社/ 2017.04.10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10日電)為鼓勵研發,保障學研機構的專利,新版專利優惠期申請期限將放寬至一年,5月起申請案可回溯至一年內公開發表的專利技術,也不必先行聲明主張,可事後補件進行申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新版的專利法部分條文,將於5月1日適用,優惠期將自6個月放寬至12個月;適用的樣態則取消原本的4大限制;而公開專利時,也不需要先行聲明主張優惠期,只需要在申請時有疑慮時舉證補件即可。

由於專利申請的其中考慮要件之一是專利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如果在申請之間已經曝光、公開,就會喪失新穎性,故由法律規定應該要在公開專利技術的一定期限內申請,確保新穎性不會被破壞,這段期限稱之為優惠期。

智慧局解釋,由於新的優惠期限適用5月1日起的申請案,在此之前一年內公開的專利技術,都可適用延長至12個月的新優惠期限。

如果遇上有他人獨立開發專利,但是跟自己的技術內容一樣的情形,不能以對方的公開時間作為自己主張專利的優惠期;而公開發表及專利申請,都可能因為專利內容相似度相當高,失去專利必備的新穎性、進步性等特性,申請專利通過的機率也會降低。

智慧局表示,當初為了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擬採取跟美國、日本現行一致的專利優惠期限12個月,後來考慮對學術研究有利,希望保障研究人員的權益、鼓勵研發,才獨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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