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今年2月,波蘭劇作家瓦恰克來台舉辦工作坊,但根據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以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申請工作許可,必須在台灣有實際的演出或創作,瓦恰克舉辦的是工作坊,只能辦A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工作許可,雇主的資本額需達新台幣500萬元;無獨有偶,差事劇團9月將邀外國導演來台參與跨國合作,上週收到勞動部發函,也被要求補件繳交申請A類雇主資本額500萬元證明。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邱月雲10日指出,第一個案例主要是目前勞動部訂有「藝術性工作審認原則」,必須要從事演藝類型,才能以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申請工作許可,至於從事講座工作的外國人是否能納入,勞動部日前已發文給文化部,正研議擴大納入藝術工作範圍。邱月雲說:『(原音)我們針對藝術工作審認原則,這部分有函文化部,做一個會商,看能不能針對這個原則做一個擴大適用;同時我們也有把一些團體反應藝術性或演藝性工作還有哪些可以檢討,一併把這個資訊告訴文化部。』
至於第二個案例,邱月雲指出,2015年,勞動部就對於以表演團體形式來台表演的隨團工作的外國人員,與文化部訂定彈性處理機制,而此案未獲通過,主要是劇團並未出具「聲明書」,明確表示部分隨團支援外國人員,例如導演、舞台設計等,是為了達成演出不可或缺、密切相關的必要人員;勞動部也將與此劇團聯繫,補足資料後,就能通過。
邱月雲也指出,待文化部本週回覆公文後,若不涉修法,勞動部將依工作者類型,大約2週內就能放寬;若牽涉修法,例如500萬資本額的部分,會再召開跨部會協商,預計3個月左右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