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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女友出氣燒她前男友的車 法院判1年

中央社/ 2017.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9日電)李姓男子聽聞女友常被前男友小明(化名)騷擾,憤而拿汽油燒毀他的汽車;最高法院近日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李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小禎(化名)與李男交往期間,時常向他訴說遭小明騷擾的事情,李因此對女友的前男友心生不滿。

李男在民國104年5月某日先騎機車去加油,再用汽油導管將汽油引流至準備好的寶特瓶內;李男見小明的車停放在路邊,便把汽油潑灑在引擎蓋上並以香菸點燃火苗,導致汽車燒毀。

小明看到愛車被破壞,向警方報警;員警根據監視器等畫面,將李男逮捕。李男在警詢、檢察官偵查過程及法院審理期間,均自白不諱。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1年。

李男不服提起上訴,並向法官求情供稱,自己是基於愛護女友的心情才幫忙出氣,不過,他願意與小明和解時,女友才告訴他這一切都是一個「局」;而且,家中還有兄姊必須照顧,若他入監服刑勢必造成家境困頓,盼法官依據相關規定給予減刑。

高院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認為李男為了幫女友出氣而犯案,客觀上不足以引致同情,因此無法援用相關減刑規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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