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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袋兼做垃圾袋 環保署預告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7.04.07 00:00
環保署今天(7日)第2次預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草案中明確授權給地方政府,可規定量販店、超市、及便利商店業者所提供的購物用塑膠袋,應為也可做為專用垃圾袋使用的「兩用袋」;另外,草案並將「美妝店」的購物塑膠袋也納管,民眾需付費購買。

環保署於去年(2016年)10月25日預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將「不得免費提供」的購物用塑膠袋管制對象由7大類擴大為14大類。環保署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表示,經辦理3場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後,環保署調整草案部分內容,因此辦理第2次預告,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賴瑩瑩指出,調整後的草案新增,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規定量販店等業者,所提供購物用塑膠袋應為也可當做專用垃圾袋使用的「兩用袋」。賴瑩瑩:『(原音)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規定轄內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及連鎖便利商店業等對象所提供之購物用塑膠袋,應為可做為專用垃圾袋使用之兩用袋。』

另外,原本草案中規定藥局、藥妝店不得免費購物用塑膠袋,在經過跟業者及縣市政府環保局討論過後,也把「美妝店」納入管制,以求限塑政策更為周延;明年1月1日起,民眾到有販售化妝品的美妝店消費需要塑膠袋,就必須付費購買。賴瑩瑩:『(原音)做一個名稱上的調整,就是藥局、藥妝店修正為藥局、藥妝店及美妝店的類別。草案預計在民國107年的1月1日開始實施。』

賴瑩瑩說,過去受限塑政策納管的業者,如果是提供生物可分解的塑膠袋就不需跟民眾收費,不過,可分解塑膠袋的外觀與不可分解塑膠袋相似,不易分辨,因此本次也調整為只要業者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無論任何材質都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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