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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辱醫護妨礙醫療可處罰鍰

中央商情網/ 2017.04.06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17年4月6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然侮辱醫護人員,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有鑑於醫療現場暴力事件頻傳,為提高醫療品質,維護醫護身心安全及保障病患就醫權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杜絕醫療暴力。

現行醫療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修正後條文加入公然侮辱,並將致生危害醫療安全等字句拿掉。

未來只要有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將可依醫療法第106條第一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另外,原106條第3項規定,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條文則將拘役拿掉,加重懲罰。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社環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李彥秀說,修法對醫護人員、就醫環境及病患有更多保障,也盼檢察官、法官針對醫療暴力要加重其刑,修法的目的不是要罰金,而是要讓更多人知道醫護人員及其他病患權益的重要性,富有很多教育意味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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