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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與三公報 讀懂美國一中政策

中央商情網/ 2017.04.05 00:00
(中央社記者蔡素蓉台北2017年4月5日電)美國總統川普日前表示,願意「信守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美國的「一中政策」與中國大陸所宣稱的「一中原則」大大不同。

美國現今的「一中政策」,按美方長期一貫的說法,美國與對台灣及中國相關的議題採取基於美中「三個公報」與「台灣關係法」的「一中政策」。

中國大陸的「一個中國原則」,則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美自1970年代起陸續簽署「上海公報」、「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三個公報。

美國與中國大陸1979年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美國國會則通過「台灣關係法」。

美中1982年簽署「八一七公報」後,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則提出「對台六項保證」,承諾軍售台灣,力保和平決定台灣未來的前途,當時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對外公布。

美國聯邦眾議院2016年則通過有關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內容提到「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這是「六項保證」首度訴諸書面文字。

以下是美中三公報、台灣關係法與美國對台六項保證的整理。

●中美上海公報

一、時間:1972年2月27日在上海簽署,28日發表聯合公報。

二、歷史背景:

聯合國1945年成立時,中華民國是創始會員國。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與蘇聯冷戰對抗,美國採圍堵共產黨陣營的政策,中華民國成為美國在太平洋第一島鏈圍堵中共最堅強的反共盟友。

1960年代美國參與越南戰爭,深陷泥沼,開始轉而拉攏中共對付蘇聯。此外,愈來愈多亞非國家加入聯合國。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國大陸是代表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同一時間,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尼克森當選美國總統後,改變圍堵政策,改採「談判代替對抗」,並於1972年訪問中國大陸,會見時任中共領導人毛澤東,成為首位訪陸的美國現任總統,並與時任大陸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上海公報。

三、公報內容:

1.中美關係正常化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

2.中方反對「一中一台」、「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台灣獨立」與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活動。

3.美方認知(acknowledges)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not to challenge)。

4.反對任何國家在亞洲建立霸權或在世界範圍內劃分利益範圍。

●中美建交公報

一、時間:1978年12月15日簽署。1979年1月1生效。

二、歷史背景:

1970年代後期,中蘇關係惡化,美蘇冷戰軍備競賽升溫。出於戰略制衡目的,時任美國總統卡特在與中國大陸秘密會談後,1978年12月15日突然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與中國大陸建交,同一時間與中華民國斷交。

中華民國時任總統蔣經國聞訊後向美國抗議,發布緊急處分,軍隊加強戒備,中止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斷交引發全台民眾憤怒,數千民眾赴美國大使館前抗議。

三、重要性:

1.中美相互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2.美國首次承認(recognizes)「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與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3.美國認知(acknowledges)中國(人)立場(the Chinese position),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中八一七公報(美中就解決美國向台出售武器問題的公告)

一、時間:1982年8月17日簽署

二、歷史背景:

雷根曾是堅定的反共人士,當年尼克森訪問中國大陸時,曾指派雷根為總統代表訪台,力保美國絕不會因為結交中國大陸這個新朋友,而放棄台灣這個老朋友。

雷根競選總統期間,甚至曾說過要恢復台美外交關係。不過,雷根上任後,國內面臨嚴重經濟問題,外交也面臨困境,包括蘇聯入侵阿富汗等,因而採取更強硬的軍事競賽,希望促成蘇聯共產集團垮台。

為拉攏中國大陸,雷根1982年與大陸時任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簽訂「八一七公報」,目的是「聯中抗俄」。

三、公報內容

1.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認知中國(人)立場,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2.美國對台軍售承諾:(1)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美中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準。(2)準備逐步減少對台灣的武器出售。(3)並同意經過一段時間最後解決。

●台灣關係法

一、時間:1979年1月1日生效

二、歷史背景:

時任美國總統卡特未事先與國會磋商,就宣布美中建交,台美斷交,立法部門反彈之餘,由美國國會發動並制訂這項「國內法」,取代1980年1月1日終止的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

台灣關係法經美國國會通過後,於1979年4月10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法案共18條,並追溯至1979年1月1日生效。

三、內容:

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

2.美中建交是基於台灣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

3.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4.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美國將依據對台防衛需要判斷,遵照法定程序,決定提供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指示(美國)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時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美國對台六項保證

一、時間:1982年8月18日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公布

二、歷史背景:

中美於1982年8月17日簽署「八一七公報」,為減少對台灣帶來的衝擊,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委由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丁大衛、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向時任總統蔣經國提出六項保證。中華民國外交部在8月18日正式對外公布。

美國聯邦眾議院2016年則通過「共同決議案」,內容提到「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這是「六項保證」首度訴諸書面文字,成為美國國會通過的提案。

三、六項保證內容

1.美國未同意在對台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

2.美方對北京要求就對台軍售事與其事先諮商事未予同意。

3.美方無意扮演任何台灣與中國大陸間調解人之角色。

4.美方將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

5.美方並未改變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

6.美方不會對台灣施加壓力與北京進行談判。

四、書面形式:

2016年,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先後通過決議案,以書面形式表述六項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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