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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中繼存放有漏洞 藍委欲修法加入公投

中央社/ 2017.04.0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4日電)國民黨立委楊鎮浯說,核廢料的處置,不管是最終或是中繼的處理,都一定要交由人民做決定。因此,原能會不能只是憑著一個行政規則,就可以隨意選擇一個存放核廢料的中繼站。

核廢料最終存放在何處的問題,始終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楊鎮浯表示,民國95年便已制定具有法律位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條例」,做為處理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相關事宜的遵循依據,但因屬高度爭議性的鄰避設施,目前處置計畫的推動,往往因具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而致延宕。

楊鎮浯說,因此政府在政策上,改採先規畫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先將用過的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未來再運往最終處置場進行處置。但做為中繼或過渡性質的貯存處,卻僅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5年訂定「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就可決定。

他表示,這規範既屬法律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且除針對場址有明定禁置條件外,其餘有關場址選定、公民投票、回饋金、設置年限等重要部分,卻付之闕如。

楊鎮浯說,因此他將提出「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讓政府在選擇中繼或過渡性質之貯存處時,也需要公民投票、回饋金、設置年限等規範。他表示,核廢料存放問題事關重大,不管是最終存放地點,或是中繼的存放地點,都需要交給人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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