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現行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法警行使職權,又法警的勤務內容,又有諸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措施,如安全檢查、身體檢查、警械及戒具之使用等。
許淑華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明白揭示警察執行勤務,不論勤務名稱為何,其職權行使的要件、程序及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意旨。
許淑華指出,立法院已於92年制定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另按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法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兩公約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改進以完善法制。
她說,目前國家最高司法及法制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其所屬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的法警,迄今仍未有其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且現行法警勤務,諸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措施,顯有侵害人權之虞,影響人民對司法的觀感與信賴。
為樹立與時俱進之憲政價值觀,使法警職權法制能儘速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健全台灣人權保障體系,許淑華擬具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以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並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落實,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分成6章,共55條,主要明定法警的職權及職權行使的要件、程序,以及為符合法警執勤時務所需,明文規定法警警械及戒具的種類及使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