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當時年僅14歲的蘇男,於民國86年12月間,潛入友人瑞芳住處欲行竊,見友人16歲的姊姊獨自在家,便以水果刀脅迫性侵得逞,蘇男事後擔心被害人報警,以水果刀猛刺她21刀致死。
蘇男犯案後清理現場,還撿起遺留床上的毛髮吞進肚子,使全案一度陷入膠著,直到案發4年後,蘇男因其他案件被捕,由於良心不安主動供出犯案。
蘇男一審時被依性侵殺人、強盜等罪,合併判刑20年,案件到更四審,因強盜部分獲判無罪,合議庭就性侵殺人判他11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未料現年33歲的蘇男於去年8月出獄後,因缺錢花用,竟從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至12月6日期間,連續犯下13起竊盜,2起竊盜未遂,住宅、飲料店、雜貨店都遭殃,宮廟也不放過,香油錢遭竊3000元,甚至連路旁機車鑰匙未拔,也被蘇男竊走代步。
蘇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基隆地院審理後,由於12件是侵入他人住宅行竊,依加重竊盜等罪,判蘇男6年10月,另行竊飲料店、雜貨店和偷機車部分,則依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