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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幼教保員換校年資可攜

中央社/ 2017.03.31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根據通過的條文與附帶決議規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未來在不同幼兒園服務時,「公幼年資可攜」。

自民國101年1月1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等事項,於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

為解決長期以來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管道受限等問題,並使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有明確法律依據可遵循,因此多名朝野立委、行政院都提出制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這次修法有許多條文,都是引自幼照法條文,並未做出太多變動,包括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相關規定都從幼照法移列到教保人員服務條例。

不過,在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部分,依據這次修法通過的附帶決議,未來他們任職於不同公立幼兒園時,將採「公幼年資可攜」,年資得以累計。

根據院會通過的附帶決議指出,為保障全國任職於公立幼兒園的3000多名契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服務權益,鼓勵資深者持續投入幼教服務工作,教育部應研擬相關辦法,准許契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轉換任職於不同公立幼兒園時,過往公立幼兒園年資得以累計,也就是「公幼年資可攜」。

院會通過的附帶決議也指出,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相關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以避免造成學期中因調動而更換教保服務人員。

此外,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申訴或爭議處理,以教師準用教師法的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則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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