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組織犯罪條例 組織犯罪明確化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9 年前
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只要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及涉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類型,皆構成所謂的「組織犯罪」;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同時,為遏止電信詐騙,修法也將跨境電信詐騙納入組織犯罪的嚴懲範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制訂至已超過20年,近年來例如詐欺犯罪集團這類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的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更進一步的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將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只要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就算組織犯罪;而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也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只要涉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的罪,就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原音)你只要有結構性、營利性的存在都有可能構成組織犯罪,等於要件放寬。第二就是有招募組織的行為也會構成犯罪,還有假冒天道盟、竹聯,恐嚇別人,除了本身的恐嚇罪外,還會另外構成組織犯罪。』

三讀條文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參與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招募未成年人加入,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若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償債,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

另外,為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未來跨境電信詐騙除了原有的刑法339條之4的詐欺罪責外,這次修法也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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