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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我寵愛媽咪母親節明信片大募集活動辦法

中央社/ 2017.03.3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331 16:34:00)中華郵政公布郵我寵愛媽咪母親節明信片大募集活動辦法如下:

一、活動目的:為表達對母親的感恩與關懷,強力募集母親節明信片,讓全天下的母親備感愛與幸福。

二、活動時間:106年4月1日(星期六) 上午8時至106年4月5日(星期三)中午 12時止。

三、參賽徵件內容說明及規格:

(一)請於活動時間內,將「您設計的母親節明信片(檔案)+真實姓名+手機號碼+通訊地址」寄至[email protected]。主辦單位不受理親送案件。

(二)作品規格:

1、主題:表達對母親的愛與感恩。

2、平面作品,尺寸(寬14.8公分*長10.5公分,即明信片尺寸),解析度300dpi以上。

3、檔案類型僅限JPG檔,以10MB為上限。

(三)本活動之獎項寄送住址須為「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四)參賽作品應為參賽者原創,且未曾獲得任何比賽之獎項或其他單位補助,作品如涉及著作權之侵權或其他不法行為,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若涉著作權、肖像權等爭議者,參賽者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若參賽作品內容離題、促銷商品、圖文不雅者,本公司有權逕予淘汰,不予參賽。

(六)經公告得獎作品,得獎人應同意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本公司(如不同意,將取消得獎資格且不發給獎金),並不對本公司及本公司授權利用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公司擁有作品自由運用權利,不需另行通知及提供任何報酬。

(七)本公司利用得獎作品所開發的商品,得於商品上顯示原創者姓名。

(八)得獎者,需繳交身分證影本辦理獎金領取事宜,並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未繳交身分證影本將取消得獎資格。

(九)為維持得獎作品水準,必要時得以調整得獎名額或從缺。

(十)經取消參賽資格或得獎資格者,於評選前,不列入評選;於評選後,入選者不發給各該獎項,已領得獎項者,應繳回獎金。

四、獎項名額與獎勵:

(一)第1名:1名, 12,000元郵政商城購物金兌換券。

(二)第2名:1名, 10,000元郵政商城購物金兌換券。

(三)第3名:1名, 8,000元郵政商城購物金兌換券。

(四)第4名:1名, 6,000元郵政商城購物金兌換券。

(五)佳作:10名,各得2,000元郵政商城購物金兌換券。

五、評選方式:

(一)評選日期: 106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2時由評選小組就符合投稿資格之參賽作品評選。

(二)評選標準:創意度(40%)、設計美感及故事性(30%)、作品吸引力(30%)。

六、得獎公布:106年4月10日(星期一) 上午10時公告於中華郵政全球資訊

網最新消息(www.post.gov.tw)。

七、領獎方式:

(一)本公司於得獎公布後以電話通知得獎人辦理後續領獎事宜。

(二)得獎者應於4月12日前出具「郵我寵愛媽咪母親節明信片大募集活動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如附件),逾期視同放棄。

(三)領獎時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經檢視無誤後始可領獎。

八、領獎期限:得獎人請於106年4月21日(星期五)前辦妥領獎手續,逾期視同放棄得獎權利。

九、聲明事項:

(一)本公司因辦理本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賽者的識別類(姓名、手機號碼、地址,得獎者並須提供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個人資料時,皆以尊重參賽者的權益為基礎,並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二)參賽者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供本公司做為辦理本活動之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自活動開辦日至活動結束後6個月(得獎者資料保存1年,開立扣繳憑單者,依稅法規定年限保存)。

(三)參賽者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公共事務處綜合行銷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就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四)參賽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參賽者無法參加本活動。

(五)當參賽者參加本活動並提供個人資料時,即視為已瞭解上述相關內容,並同意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賽者的個人資料。

(六)參賽者若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並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點之各項聲明。當參賽者參加本活動時,即視為法定代理人已為閱讀、瞭解及同意。

十、注意事項:

為維護參賽者、得獎人權益,請詳讀下列活動辦法,以免爭議並供雙方遵循:

(一)參賽者須尊重評審委員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二)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同意讓與本公司,並應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得獎者並應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授權等行使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三)作品涉及肖像者,參賽者應取得該肖像權人之授權,包含同意本公司得無限期印刷、刊登及轉載於網路,不得對本公司主張肖像權,如有違反,參賽者應自負民、刑事責任,如致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參賽者應確認所填寫的姓名、手機號碼、地址資料及其他個人資料均為正確,若因資料填寫不全或不正確者,造成獎項無法贈送或無法通知得獎人,本公司恕不負責且不另行補發得獎贈品。

(五)參加本活動並留下個人基本資料者,即表示同意本公司於法令允許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使用,並將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銷毀,不移作其他用途(得獎者資料保存1年,開立扣繳憑單者,依稅法規定年限保存)。

(六)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將依獎項價值納入領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算:如價值達新臺幣壹仟元以上,將依規定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價值達新臺幣貳萬元以上,將預先扣取10%稅款,國外人士預先扣取20%稅款。

(七)如得獎人不願配合後續領獎手續或拒絕提供領獎所需相關資料,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得獎者放棄得獎資格或得獎資格經取消者,或拒不出具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者,得獎資格不遞補,該獎項視為從缺。

(八)參賽者如有任何因手機、電腦、網路或技術上問題,致所送出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損毀之情況,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九)於作品評選階段,經檢舉或查證以不正常之手法進行舞弊之行為,本公司有權取消參賽資格,不得有異議。

(十)活動注意事項載明於本活動網頁中,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表示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及法令之行為,本公司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上相關權利。

十一、除上述注意事項外,本活動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或有任何變更或修改,則依本公司公告為主,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司保留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並保有最終釋義權。

十二、聯絡人:公共事務處綜合行銷科鄧宇真02-23921310分機2408、0981-480961

訊息來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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