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遭罰提訴願 罰金差點反更重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31日電)一名雇主因未設置打卡鐘或勞工簽到簿,但提出員工登錄系統時間資料,遭到縣市勞工局以勞基法第30條第6項開罰2萬元。不過雇主提起訴願,認為法條引用錯誤,後因勞動部維持原判,才讓雇主避免被罰更重。

根據勞動部統計,105年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為2184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跟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按收件數的前3大類,占整體訴願案的8成左右。

勞動部表示,訴願後決定撤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260件,約占決定案件數2430件的1成左右,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在勞基法訴願案中,最常見的為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的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或第6項開罰,而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等。

傅慧芝舉例,就有雇主因未設置打卡鐘或勞工簽到簿,原本應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開罰新台幣9萬元至45萬元,但縣市勞工局認為雇主有提出員工登錄系統時間資料,因此改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開罰2萬元,但雇主卻主張法條引用錯誤而提起訴願。

傅慧芝表示,後來考量勞工局認為雇主已經有提出員工登錄系統時間資料,因此才轉用勞基法第30條第6項開罰,因此維持2萬元罰則,如果雇主訴願成功,恐將被罰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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