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孕婦19年後被捕 惡狼判8年
檢警指出,民國85年7月27日清晨,沈姓男子侵入台北市民生東路5段某處民宅,竊取財物後,不顧懷孕約32週的孕婦苦苦哀求不要傷害她及腹中胎兒,仍執意性侵後逃逸;同年12月,以相同手法,侵入南京東路5段民宅竊取財物後,眼見熟睡中的少女姐妹花,竟起歹念猥褻其中1女得逞。
沈姓男子隨即逃之夭夭,檢警僅能透過被害人身上採取嫌犯體液,及屋內指紋採證,但當年指紋科技不如現今,全案擱置、懸而未解。
檢警表示,沈姓男子在逃期間,分別在98、102、103、104及105年間於松山地區犯下6件竊盜案,雖然都被移送法辦,但未查出20年前犯行。
拜科技之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警員共同合作,再次比對當年留下的DNA(去氧核醣核酸)、指紋,發現吻合當年跡證,在去年3月初(犯後第19年)將沈姓男子逮捕歸案。台北地檢署偵結,將他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沈姓男子性侵孕婦以及猥褻少女均已超過追訴時效,判沈姓男子免訴。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性侵案件部分,沈姓男子主張當時不知被害人是孕婦;被害人哽咽表示,她後來沒有跟當時未婚夫結婚,跟這件事情有關係,因為當時心裡很氣,認為未婚夫沒有在身邊,才導致這件事情發生,且因為這件事導致子宮收縮劇烈赴醫院治療,有一陣子持續做惡夢,半夜都驚醒,現在小孩子是她自己一個人養大,至今心裡還有陰影,如果是沈姓男子做的,希望予以重判。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沈姓男子犯88年4月21日修正前的刑法「強姦既遂」,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20年,犯案為85年7月27日起算20年,檢察官在105年2月18日分案偵查,追訴期未完成,一審判免訴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8年。
至於,猥褻少女部分,因追訴期僅10年,時效已完成,一審判免訴,於法有據,予以維持。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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