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審判長指出,翁茂鍾之所以公然侮辱列車長,是因為當時被帶到商務車廂玄關處誤解要立即補票而心生不滿,事實上,列車長在玄關處告知,可自行找空位就座,待入座後再行補票。
審判長表示,檢方上訴認為量刑過輕,不過審酌翁茂鍾在庭上已向列車長鞠躬道歉,犯後態度有改進,因此本案一審量刑應予維持,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判決指出,佳和紡織董事長兼總經理翁茂鍾被控民國104年8月14日晚間10時許,在台北車站搭高鐵往台南,並向站務人員表示他是高鐵執行長鄭光遠的朋友,要求代為尋找空位,列車長黃佳帆引導他到商務車廂玄關處,並告知可自行找空位就座,待入座後再行補票。
但翁茂鍾聞言後心生不滿,向列車長質疑他是執行長的朋友為何還要補票等語,且指責列車長服務態度不佳,並撥打電話給鄭光遠;列車長向翁茂鍾解釋不被接受,列車在行經高鐵桃園站時,翁茂鍾向列車長辱罵三字經。列車長後來提告。
一審桃園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翁茂鍾罰金新台幣1萬元,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開庭期間,翁茂鍾強調,自己不是貪小便宜及耍特權想免費升等商務車廂的人,當天生氣完全是因為不滿列車長的態度,三字經是口頭襌,沒有侮辱故意,這個事件經媒體報導,他遭各界批評造成名譽受損,已是最大懲罰,翁茂鍾在最後一次開庭,向列車長黃佳帆鞠躬道歉並表示希望可以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