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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言論有關公共利益 馬英九不構成誹謗

中央社/ 2017.03.28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王揚宇台北28日電)前總統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自訴涉洩密、誹謗,今天獲判無罪。誹謗部分,北院認為,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誹謗應出於真實惡意原則,但馬英九提的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日前指控馬英九在特偵組偵辦司法關說案時涉洩密、加重誹謗提起自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已對同一人洩漏之秘密,對該人即不為秘密」,從證據上,看不出馬英九有犯意。

北院庭長廖建瑜指出,柯建銘自訴內容、相關證人證詞中,都無法確認民國102年9月1日凌晨那通「關鍵88秒」電話中,馬英九是否有向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供任何有關案件機密資料,因此不構成洩密罪。

加重誹謗部分,法官認為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誹謗應出於「真實惡意原則」,但馬英九事後召開記者會發表相關言論時,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出於善意,在主觀上並無誹謗故意,也是可受公評的適當評論。

廖建瑜說,此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是貫徹憲法對政治性言論的保障,審酌雙方關係、身分,認定不構成加重誹謗罪嫌。

廖建瑜指出,柯建銘並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馬英九涉及洩密、誹謗,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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