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北市府於1月24日派員查核好市多公司內湖分公司昇降設備維護保養紀錄,發現台灣通力電梯的保養紀錄與上傳全國連線系統的人員不符,且保養紀錄有非專業人員簽名,違反建築法規定,因此要求台灣通力電梯提報改善計畫且立即改善缺失。
北市府2月9日再度派員前往台灣通力電梯公司的辦公處所查核,發現1月份維護保養紀錄表填寫不實,認定違反建築法規定,處分停業1年。
台灣通力電梯公司提起訴願,並在3月10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認定,台灣通力電梯公司受任維護及保養的建築物昇降設備,多是設置於公共場所無誤,北市府做出的處分,牽涉重大公共利益,停止執行將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得冒然停止執行。
此外,台灣通力電梯公司未釋明,若停業會造成如何難於回復之損害,因此,認定本案沒有急迫性,予以駁回聲請,本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