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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管理 政府可解散無功能財團法人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7.03.27 00:00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27日)討論「財團法人法」草案,決定高密度管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草案針對財團法人的財產來源、人事薪資、董事席次、管理制度等確立明確規範;草案也設立了政府可以解散財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退場機制。

目前分別由「人民團體法」和「民法」管理財團法人的,但是因為有些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已經失去當初的公益性目的;有些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財產應該歸屬國家卻被私有化,導致政府監督遭到稀釋;以及有些財團法人已經失去功能,卻苦無退場法源,因此行政和立法部門決定立法高密度管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行政立法協調會報27日中午對「財團法人法」草案凝聚共識。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像是蔣經國基金會、郵政協會、電信協會等,都是財團法人法日後規範的對象。草案規定,財團法人的董、監事不可牟取財團法人的利益,法條明文規定依照捐助經費分配董、監事席次,且政府須占一定比例的董、監事席次,若政府捐助的金錢比例未達1席,則至少要有1席。

關於社會關注的雙薪肥貓現象,草案也規定,財團法人董、監事如為退休軍、公、教人員,則必須停領退休金或者財團法人薪水。徐國勇轉述說:『(原音)基本上,政府所捐助的財團法人的董事跟監察人原則上無給職,也不可以領雙薪,因為有些比較特殊的雖然可以有給職,基本上原則無給職,但特殊狀況可以有給職,這種特殊有給職狀況,如果是退休軍公教,我們禁止領雙薪,必須停止領退休金或薪水,要建立合理薪資,也要給相關明文規定。』

草案也明定財團法人財務必須透明,需建立會計、內控和稽核機制。另外,草案也制定財團法人合併或退場機制;草案提到,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若無法達成當初成立目的時,政府得命其解散。

草案規定,本法施行後2年內要達成法案規範,但與會者認為2年太久,應該縮短為1年;至於,草案原本規定通過後6個月實施,但有立委認為應該提前為3個月實施;以及公布實施後,相關財團法人應該在3個月或1年內申報財產,出席會議的立委仍有不同意見,徐國勇表示,上述期限由立法院立法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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