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勞資糾紛訴訟起於2014年,3個受雇緬因州乳製品公司Oakhurst的貨車司機,控告雇主拒付超過4年的加班費。
根據緬因州的勞工法規,員工每周工作時數若超過40小時,則之後的薪資給付應以時薪的1.5倍計算,不過若因負責農產品、肉類及魚類產品及易腐壞食物而製作罐頭、加工、冷藏等工作,雇主無須付加班費。
這項法律條文的關鍵在於packing for shipment or distribution的敘述,應解釋「為運送或分發而包裝」,或者「為運送而包裝,或者分發」?
業者主張後者解釋,因乳製品是易腐壞食物,公司理應不用付加班費給負責分發的司機。
不過提訴的司機引「芝加哥格式手冊」(CMS)指出,條文裡提及每項工作使用動名詞結構,唯獨shipment和distribution不是使用動名詞,可見這兩個字彙用於與for一起描述packing這項作業。
司機說,何況他們僅負責分發乳製品,沒有參與包裝,所以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全案1審法院判資方勝訴,勞工不服提上訴,上訴法院法官則表示,法律規範的條文文意不明確,且依據緬因州的判例,工資與工時法規含混不明之處應寬鬆解釋,才符合補助目的,因此判司機的理解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