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案,鄭市長說,夜市有其傳統,結市的歷史悠久,因應本市改制,過去由公所管理的「桃園觀光夜市」及「中壢觀光夜市」攤位使用管理費,需訂立統一的收費規範,如係依照過去習慣未收管理費,也可以由市府專案核准。
鄭市長也說,市場公有攤位不能轉租轉賣,這是全國一致的規定,如有私下轉租情況,一經查獲,就要依規定終止契約清攤;市府會持續輔導成立自治會,建立標準與規範,並解決商圈或市場的安全、交通或垃圾清運等項目。
有關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鄭市長表示,考量各學校有其慣例,並因地制宜,市府僅訂出收費基準,給予學校彈性空間,並非強制性。各校可衡量實際狀況、周邊社區使用情形彈性調整,酌定收費基準,並報教育局備查。此外,對於公益活動、市民大學、社區大學使用學校場地,學校亦可減收或免收費用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