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個人衛生用品不能退 8成業者未載明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9 年前
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訂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在去年施行後,消費者若網購刮鬍刀、內褲等「個人衛生用品」,在業者有告知準則規定的情況下,就無法再享有7天猶豫期。不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22日)表示,近期抽查20件網購商品後發現,僅有2成業者在網站上載明準則規定,且多數業者更自行擴張「個人衛生用品」的適用範圍。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在去年1月上路後,央廣新聞團隊曾在去年9月以系列報導的方式,點出這項新制所引發的消費糾紛及潛在問題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298823)。時隔半年,相關申訴案愈來愈多,消基會表示,依照新制規定,網購業者如果沒有在網站上,清楚載明「個人衛生用品」已依新制,因考量衛生安全,一經「拆封」將不能退換貨,則消費者仍可主張可在7天內無條件退換貨,但調查發現,有高達8成的網購業者或賣家沒有說明,或沒有敘述清楚相關規定。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原音)在這20件的商品當中,我們發覺到說,能夠清楚標示的只有4件,那至於還有8件它是完全沒有標示,另外8件不是標示不清楚,就是可能有一些矛盾的情況。』

消基會也指出,所謂的「個人衛生用品」,準則中只舉例內衣、內褲、刮鬍刀等3樣商品,但網購業者已各自擴張適用範圍,像是床單、枕頭套、耳環、泳衣、小腿按摩器等,甚至連攝影鏡頭、真空保溫瓶及水晶球,都有業者視為「個人衛生用品」,一經拆封,就不給消費者退換貨。

游開雄強調,例外規定應當從嚴解釋,以免例外變原則,他呼籲消保處應儘速修正相關規範,明確規定「個人衛生用品」的適用範圍,及「已拆封」的定義,讓亂象不再。他也建議消費者,在規範尚未修正前,若擔心會發生相關消費糾紛,可避免在網路上購買相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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